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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21/6/7 点击:1815 
 

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政策、申报理由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政策立项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支持的方式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和政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政策立项的必要性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四)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申请省财政预算资金的政策和项目。

第七条 拟新增出台的重大政策、500万元以上的新增专项资金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开展事前绩效评估;500万元以下的新增专项资金及一般性项目支出,可适当简化评估方法和程序,按要求提供拟申请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事前评估报告。基本建设资金按现行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评估的重点:

(一)项目政策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项目设立依据的宏观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所在行业环境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如何。

(二)项目政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政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政策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政策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针对市县筹集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可能不到位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政策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四)财政支持方式科学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有类似项目政策得到财政资金重复支持;项目政策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

(五)项目政策预算编制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项目政策内容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六)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由省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明确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原则,负责对省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参考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督促被评估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省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针对审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 省级部门根据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所需经费由单位统筹公用经费和一般性项目支出解决。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现场调研、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机构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将政策项目的预算支出安排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对其进行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比较,对其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其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其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其进行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总结及应用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省级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明确事前绩效评估任务。省级部门下达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通知书,明确评估组织实施形式,确定评估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估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三)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省级部门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拟定工作方案。评估工作组按要求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二)入户调研。评估工作组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入户调研,了解项目情况,辅导项目单位收集准备资料。

(三)组建专家组。评估工作组依据项目内容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适时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四)收集审核资料,现场调研。评估工作组收集审核项目资料,与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项目现场进行调研。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项目信息。

(五)进行预评估。评估工作组与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完成预评估工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期视同资料缺失。

(六)召开正式专家评估会。专家组通过审核项目资料和听取项目单位汇报,对项目的相关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和资金投入的可行性及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单独出具评估意见,包括对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及项目的评估意见等。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估工作组根据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估意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整理事前绩效评估资料。

(二)提交报告。评估工作组在专家评估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部门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三)结果反馈与应用。省级部门组织实施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连同项目预算申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省财政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结果汇报。省财政厅向省政府研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时,将审核后的省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资料一并上报。

第六章 预期绩效报告和事前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预期绩效报告是被评估部门(单位)对政策项目计划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方案和预期效益等进行自我评估,按一定格式要求撰写的报告文本。

预期绩效报告的格式要求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政策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政策背景、项目主要内容等。

(二)政策项目实施的相关性。说明项目政策的立项依据,包括项目与部门职能、相关政策及规划、现实需求等方面的相关性。

(三)政策项目绩效目标。说明项目政策的总体绩效目标以及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内容应具体明确、符合项目现实需求及部门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绩效指标应具体细化、量化,并且要有可衡量的评价标准。

(四)政策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说明项目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程序,人、财、物等基础条件保障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对不确定因素和风险的控制措施等。

(五)政策项目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说明与项目政策相关的政策、行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性,预期产出及效果的可持续性,组织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的可持续性。

(六)政策项目预算。说明项目政策的预算构成、预算测算依据和标准、财政支持的范围和方式、市县财政经费保障渠道和方式等。

(七)其他内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中期规划编制通知中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预期绩效报告应当在评估工作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被评估部门(单位)对预期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组根据专家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估意见,作出的带有相关结论的报告文本,是对评估对象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可持续性等方面的文字分析和描述。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包括项目政策立项依据、背景、实施主体、主要内容、预算情况等。

(二)评估方式和方法。包括评估程序、论证思路及方法、评估方式等内容。

(三)评估内容与结论。包括项目的相关性、项目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项目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财政资金投入的可行性风险和总体结论。项目的相关性主要针对政策相关性、职能相关性、需求相关性、财政投入相关性和产出与效果相关性等进行分析;项目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主要针对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性、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程度和项目预期效益可实现程度等进行分析;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主要针对项目内容明确性、决策程序规范性、预算编制科学合理性、项目资金保障条件、组织机构健全有效性、技术方案科学合理性、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管控措施健全有效性等进行分析;项目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主要针对政策的可持续性、预期产出及效果的可持续性和组织管理机构的可持续性等进行分析;财政资金投入的可行性风险主要针对财政投入能力风险、财政资金重复投入风险、支持方式导致的财政资金投入风险和项目执行风险导致的财政资金投入风险等进行分析。

(四)相关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事前评估预期绩效报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内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应单独列示)。

第七章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建议部分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内容,以便安排预算时参考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按照评估结果安排预算,并将其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级部门应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应建立事前评估信息公开制度,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 事前绩效评估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相关规定的,省级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部门应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专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和保密条款。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关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专家评估会议内容、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和其他关系等。

第三十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制度问责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

1-2.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1-3.事前绩效评估预期绩效报告

1-4.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5.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与管控措施申报表

1-6.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1-7.专家承诺书

1-8.事前绩效评估资料确认单

1-9.事前绩效评估非正式检查报告

1-10.事前绩效评估专家评估意见

1-11.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

1-12.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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